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7,829.43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748.18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8,577.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36,132,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6,950,333.2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11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如下: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募投项目的,并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至2022年10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7,829.43万元,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748.18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8,577.61万元。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42869号)。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10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金额为7,829.4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费用金额为748.18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748.18万元(不含增值税)。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的款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安排一致。
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2年10月14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8,577.61万元,其中7,829.43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748.18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截至2022年10月1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出具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42869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捷邦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2年10月14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三)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42869号);
(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完美体育完美体育完美体育